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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发表时间:2023-04-13 10:06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职业化的工程项目经理队伍,在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简称“本协会”)会员单位所承建的市政公用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中评选优秀项目经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与“精品示范工程”同时申报,当年组织评选,评选结果以协会发文形式及《山西市政公用》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章 参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优秀项目经理的参评范围仅限于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开展,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市政专业)以上执业资格,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业绩材料中承担的工程项目应符合本协会《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要求。 第五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2、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履行项目经济责任书规定的职责,认真执行项目成本核算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在市政公用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在推进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活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及交付使用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5、所主持的工程项目被本协会评价为市政公用行业最高质量评价“精品示范工程”。 6、参评人员应有任项目经理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完整地完成业绩材料中所承担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注册建造师证书复查未通过的; 2、近两年所施工的工程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优秀项目经理由各施工企业推荐申报至各分会进行初评,并签署推荐意见,报本协会技术质量处。 第八条 参评个人应如实填写参评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参评个人需撰写相关业绩材料,并附执业资格等有关证明资料。参评资料1式2份,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由本协会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资料,根据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条件及“精品示范工程”的评价情况,确定优秀项目经理候选人。 第十一条 候选人名单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为本年度优秀项目经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本协会对获得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本协会对获得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个人进行动态观察。凡是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社会信用出现重大不良记录者,将取消其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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