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发表时间:2023-04-13 10:06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优秀项目经理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职业化的工程项目经理队伍,在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简称“本协会”)会员单位所承建的市政公用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中评选优秀项目经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精品示范工程”同时申报,当年组织评选,结果以协会发文形式及《山西市政公用》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章   参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优秀项目经理的参评范围仅限于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开展,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市政专业)以上执业资格,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业绩材料中承担的工程项目应符合本协会《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要求

第五条 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2、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履行项目经济责任书规定的职责,认真执行项目成本核算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市政公用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在推进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活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及交付使用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5、所主持的工程项目被本协会评价为市政公用行业最高质量评价“精品示范工程”

6、参评人员应有任项目经理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完整地完成业绩材料中所承担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注册建造师证书复查未通过的;

2、近两年所施工的工程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优秀项目经理由各施工企业推荐申报至各分会进行初评,并签署推荐意见,报协会技术质量处

参评个人应如实填写参评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参评个人需撰写相关业绩材料,并附执业资格等有关证明资料。参评资料12份,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协会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资料,根据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条件及“精品示范工程”的评价情况,确定优秀项目经理候选人。

第十 候选人名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为本年度优秀项目经理。

第五章  

第十 协会对获得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 协会对获得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个人进行动态观察凡是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社会信用出现重大不良记录者,将取消其称号。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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