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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专委会活动规则发表时间:2021-09-09 14:52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城市照明专委会活动规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城市照明专委会(以下简称“照明专委会”)。 第二条 性质:是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市政公用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经本省各级政府确认的城市照明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兼有上述职能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27号。 第四条 工作范围: 一、在省市政公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本行业范围内的工作。 二、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党和政府有关城市照明行业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 三、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促进全省城市照明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化,在政府与城市照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并积极维护城市照明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服务。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岗位、技术、技能等培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及企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研究探讨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五、开展国内外城市照明行业有关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发展与兄弟省市同行业的联系,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进行信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六、推动并协调本行业内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与技术合作。 七、在省市政公用协会领导下开展城市照明工程质量检查、设施完好检查和“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优秀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等工作。 八、协助省市政公用协会编辑行业刊物,为本行业内部提供交流、合作、共享的信息平台。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会员 一、照明专委会的会员即是省市政公用协会的会员。 二、照明专委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三、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遵守《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能执行省市政公用协会和照明专委会的决议。 2、有加入照明专委会的意愿,并愿意认真做好省市政公用协会和照明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3、自觉维护省市政公用协会和照明专委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4、积极参与省市政公用协会和照明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5、经本省各级政府确认有城市照明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兼有上述职能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照明专委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省市政公用协会(照明专委会)入会申请书; 二、经照明专委会秘书处初审,报照明专委会主任委员审查后,按《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三、由省市政公用协会(照明专委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照明专委会及省市政公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照明专委会及省市政公用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照明专委会及省市政公用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照明专委会及省市政公用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在提出退会声明后,由主任委员会议备案,会籍即行消除。 二、违反照明专委会及省市政公用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经劝告无效,取消会员资格。 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活动的,开除会籍。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照明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0—13名;秘书长1名。 二、照明专委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重要工作及时向主任委员报告。 三、照明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部,并组织开展相关行业活动。 四、照明专委会领导成员的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省市政公用协会会长提名,经照明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批准并报省市政公用协会备案后任职。 第十条 主任委员为照明专委会主要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照明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会员大会等会议; 2、检查省市政公用协会(理事)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议精神在照明专委会的落实情况; 3、代表照明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1、制定和修改照明专委会活动规则; 2、做好会员发展及会员管理等相关工作,推荐骨干会员为省市政公用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3、组织协调会员参加照明专委会和省市政公用协会的各项活动; 4、定期向主任委员会议和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照明专业委员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照明专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省市政公用协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照明专委会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省市政公用协会批准同意,并经照明专委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会费和工作经费: 1、会费收取的标准按照2004年山西省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年会表决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暂行规定》执行; 2、照明专委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按省市政公用协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活动规则》的修改,须经照明专委会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山西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秘书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