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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办法发表时间:2023-04-13 10:16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质量和技术创新水平全面提高,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0 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工作由本协会组织实施,在会员单位中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被本协会评价为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命名为“精品示范工程”,代表山西省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质量同时期省级先进水平。 第四条 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坚持精益求精、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的工程应为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大型改建或技改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六条 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包括下列工程: 1、城镇道路及排水工程(投资≥2000万元); 2、桥梁工程(投资≥3000万元); 3、城镇隧道工程(投资≥5000万元); 4、供水厂工程(规模≥5万吨/日); 5、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工程(规模≥3万吨/日); 6、垃圾处理工程(规模≥600吨/日); 7、园林工程(占地≥3万平米,建筑面积≥1万平米); 8、城市轨道交通线工程(投资≥1亿元); 9、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1亿元); 10、城市广场(停车场)及枢纽工程(投资≥3000万元); 11、亮化工程(投资≥500万元或长度≥3000米); 12、城市污水治理工程(投资≥2000万元); 13、燃气工程(投资≥5000万元); 14、供热工程(投资≥5000万元); 15、城市数字化工程(投资≥2000万元); 16、其它市政工程(投资≥2000万元)。 第七条 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技成果较突出的项目也可申报。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1.涉密工程; 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3.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 4.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5.外资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 4、工程建设中采用“四新”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5、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节时和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省级先进水平; 6、申报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3年 以内。 7、申报工程项目的单位应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申报表”(1式2份); 2、创优计划(1式2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式2份); 4、监理评价报告(1式2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式2份); 6、影像资料(限时8分钟): (1)工程概况; (2)工程建设合法合规性证明; (3)工程建设特、难、亮点; (4)建设过程质量管控措施、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情况; (5)科技创新成果(关键技术及科技进步情况说明); (6)节能减排和绿色施工节能环保措施与成效; (7)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奖情况及工程全貌的影像资料。 7、反映工程关键部位质量情况及工程全貌彩色照片16张以上,其中8张为竣工照片。 8、工程所在地城建(市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9、汇总表。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申报工程由中标的单位申报。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保证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无弄虚作假现象;汇总表须与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5月中旬开始(具体要求见每年申报通知)。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本协会技术质量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由本协会组成的专家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程序: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质检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质量情况的介绍; 2、查阅施工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情况; 4、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 5、根据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申报单位限期整改; 6、根据上述情况复查组对工程分别按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考核; 7、复查组根据复查情况,写出复查报告,报协会技术质量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技术质量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技术质量处、复查组分别汇报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评审委员会通过评议讨论,确定“精品示范工程”候选项目。 第十六条 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如出具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参与评价资格。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参与评价资格。 第十九条 专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本协会向获得市政公用行业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工程项目的单位,颁发“精品示范工程”证书进行表彰,同时在本协会网站予以公布,并作为推荐参加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工程项目取消评价资格,对相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 第二十二条 对已审核通过市政公用工程最高质量评价的工程项目,若发现技术质量、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由本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其通过的评价结果。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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