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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管专委会活动规则发表时间:2021-10-28 18:06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 数字城管专委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的名称: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数字城管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登记设立的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具有山西省数字化城市管理专业组织和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职能部门的双重作用,并为山西省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业单位和部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方针、政策;加强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横向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和增进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业内部以及本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广泛联系,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管理,推动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新常态下推进城市治理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专委会接受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教育、培训和研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建议和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业的支持; (二)收集、整理全国、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先进经验和成果,加强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业评优材料审查,做好行业先进典型的培育总结和推广工作; (五)协助政府指导全省范围内的数字城管、12319服务热线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六)举办数字化城市管理学术报告会、座谈会、培训班等,组织学术交流和考察,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七)代表山西省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业参加全国和国际有关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八)密切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本专委会的会员均为团体单位会员。本专委会的会员也是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的会员。 省内各地凡从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数字化城市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科研、教育和咨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兼有上述职能的单位,只要遵守本活动规则,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经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山西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热心于省内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业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和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业有较大贡献者,本人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聘为特邀会员(代表),并颁发会员证。 特殊情况也可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会议讨论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补认。 入会程序:拟入会会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一)提交由本单位法人签字并盖章的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专委会常务理事会或由本社团的招募组织单位进行初审汇总,报请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三)新入会会员经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正式入会,由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会刊; 3、对本专委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遵照规定获得本团体组织的评选、考察、培训、论文成果评定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自觉遵守本团体的《活动规则》,认真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承担所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关心和支持本团体工作,积极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行业交流和调研工作提供方便; 3、热心协会工作,维护和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和团结,积极向协会提供学术论文、经验总结和调研报告;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名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退会声明,由常务理事会备案,会籍即行消除,会员退会时须交还会员证; (二)对违反本活动规则,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劝告无效,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全体会员; (三)对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活动的,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对重大问题做出决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活动经费收支报告; (三)制定、修改本专委会活动规则及管理办法; (四)在推荐、协商的基础上,民主推荐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和委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会是本专委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专委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 (四)审查、推荐、接受新会员; (五)专委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负责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批准,并经专委会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各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单位,用之于会员单位”的原则,充分为会员单位服务。山西省数字化城市管理专业委员会定期向总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六章 活动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活动规则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会员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对本专委会活动规则的修改,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如遇到下列情况发生,则终止活动。 (一)不能履行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数字城管专委会活动规则,不能开展有效活动而失去存在必要时。 (二)严重违反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半数以上通过后,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活动规则经 年 月 日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数字城管专委会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活动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本活动规则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